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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范萬億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嚴禁違規舉債
作者:   來源:   日期: 2024-09-06  人氣: 151 


中共中央于7月19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和解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8月26日,財政部、住建部等六部門公開了《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從市政基礎設施配置、維護和使用、處置、信息化等管理作出相應要求,支持和推動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設備更新。該《辦法》于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有:
1、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嚴禁為沒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違法違規舉債,不得增加隱性債務。


2、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管護期間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優先用于償還對應項目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3、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對應的債務金額、形式等信息,加強對政府債務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

近幾十年來,不少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財政資金及舉債,形成市政基礎設施。這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重要資源。然而,一些地方對基礎設施資產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資產底數不清,職責不明,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相關資產更新處置不夠規范。

在這一背景下,為規范和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明確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實行分級分類、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厘清各級政府、部門的相關職責。

比如,各管護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登記、會計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資產報告等工作。

在當前不少地方債務負擔較重背景下,《辦法》要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嚴禁為沒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違法違規舉債,不得增加隱性債務。

目前一些人士在談及地方政府債務時,往往忽略了其相應形成的資產。由于地方政府債務資金主要投向了市政等基礎設施項目,因此管理運營好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對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十分關鍵。

《辦法》要求,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管護期間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優先用于償還對應項目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此前一些地方發現債券資金管理還不夠規范。比如,近期公開的北京市2023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稱,昌平區47.90億元轉增區屬國有企業權益,債券項目收入歸屬企業,還本付息責任由區級財政承擔。

為健全完善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此次《辦法》作出相應規定。比如,《辦法》明確,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是國有資產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需要審核匯總全國及本級、下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最終按程序向人大報告。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報告具體內容也有規定,比如包括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類型、數量、入賬價值、債務形成資產情況等;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形成、管理養護、使用、處置和收益情況等。

目前中國尚未公開全國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相關數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從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數據可以大致看出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規模。

財政部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額59.8萬億元、負債總額12.4萬億元、凈資產47.4萬億元。其中,行政單位資產總額21.6萬億元,事業單位資產總額38.2萬億元。

以下為政策原文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更好發揮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公共服務功能,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是指為滿足城鎮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而控制的、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工程設施等資產。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按照功能及特征,分為交通設施、供排水設施、能源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綜合類設施、信息通信設施、其他市政設施。
(一)交通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城市客運輪渡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其他交通設施等;
(二)供排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其他供排水設施等;
(三)能源設施包括城市燃氣設施、集中供熱設施、其他能源設施等;
(四)環衛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筑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公共廁所、其他環衛設施等;
(五)園林綠化設施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園林綠化設施等;
(六)綜合類設施包括地下綜合管廊、其他綜合類設施等;
(七)信息通信設施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其他信息通信設施等;(八)其他市政設施包括城市照明設施、公共停車場設施、其他設施等。
第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實行分級分類、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
主管部門是指按照各級政府規定,負責管理本級政府有關交通、排水、供水、燃氣、供熱、市容環衛、園林綠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設施的部門。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國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地方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護單位開展本地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報告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按照規定職責權限審核或審批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事項,接受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各建設單位負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項目建設和建設期間的管護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八條 各管護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登記、會計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資產報告等工作。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協調、權責一致、規范核算、全面報告的原則。
(一)統籌協調。合理劃分主管部門和管護單位職責邊界,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統籌協調,堅持建管并重,強化資產管理意識,維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安全、完整。
(二)權責一致。構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管護單位分級管理、權責一致的監督管理機制,堅持誰管護、誰負責的原則,推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合理配置、科學管護、規范處置。
(三)規范核算。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采用各類投資建設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嚴格資產確認和登記入賬核算。
(四)全面報告。落實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要求,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全部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做到全口徑、全覆蓋,不重不漏。
第十條 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推進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銜接,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存量情況、養護維修情況以及績效情況等作為項目建設維護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有效盤活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城市需求,結合財政承受能力,堅持綠色環保、節能高效、可持續發展理念,科學配置市政基礎設施資產。
第十二條 形成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債券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嚴禁為沒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違法違規舉債,不得增加隱性債務。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等相關要求,加快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好相應財務調整、資產移交等工作。涉及一個項目移交給多個管護單位或一個項目部分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劃分,分別辦理移交。

第三章 維護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政府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體制,確定管護單位。管護單位難以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明確。   
第十六條 管護單位應當健全完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責任制,落實管理責任,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條 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進行日常檢查與維護,確保市政基礎設施資產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八條 具有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日常養護等服務事項。
第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行政單位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由事業單位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由本級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管護期間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優先用于償還對應項目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報廢、損失核銷、無償劃轉、置換、轉讓等。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報廢或損失核銷:
(一)根據當地市政規劃,需要拆除的;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三)涉及盤虧、非正常損失的;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第二十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處置應當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管護單位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核銷賬務。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政基礎設施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五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五條 管護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登記入賬,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二十六條 管護單位應當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定期盤點、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涉及資產價值增減變動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對應的債務金額、形式等信息,加強對政府債務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全過程績效管理制度,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實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與新建項目決策、建設資金和管護費用安排掛鉤,提高財政資金資產配置效益。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利用數字化、可視化、智能化信息技術,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實施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實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是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登記入賬的基礎。財政部等部門制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信息數據規范,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發布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基本格式。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計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有關具體數據信息項,并做好與預算管理一體化信息系統銜接。
第三十四條 管護單位按照規定采集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據實錄入資產信息卡,建立完善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數據庫。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信息發生變更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實現市政基礎設施數據匯集、數據融合、數據服務和數據開放,推進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數據與行業管理信息數據共享和銜接。

第七章 資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是國有資產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編報工作,明確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報告工作要求,審核匯總全國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審定后按照規定程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級和下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規定程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所屬管護單位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管護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按照規定程序報送主管部門,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基本情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類型、數量、入賬價值、債務形成資產情況等;
(二)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形成、管理養護、使用、處置和收益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統一部署,組織落實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審議意見的整改工作,報告整改情況。

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由主管部門建立輔助賬或備查簿管理,相關管理情況在主管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務院有關市政基礎設施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9 月1 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 | 財政部 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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